具有改變性質的葡糖淀粉酶變體
2018年10月17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將對第4W107233號無效宣告請求案件進行口頭審理。案件涉及發明名稱為“具有改變性質的葡糖淀粉酶變體”的第200780037776.9號發明專利,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及媒體記者旁聽。
專利權人:丹尼斯科美國公司
無效宣告請求人:宜昌東陽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字直播
【合議組】
參加口頭審理的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到庭,書記員核實到庭人員的身份。
【合議組】
合議組就座。書記員宣讀口頭審理審議庭規則。
合議組組長宣布口頭審理開始。
根據專利法第46條的規定,對專利號為200780037776.9,名稱為“具有改變性質的葡糖淀粉酶變體”的4W107233的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的口頭審理,現在開始。 ;
合議組成員
組長:鄒凱
主審員:魏聰
參審員:葛永奇、王榮霞、史晶
書記員:關梅君、楊瑩躍 ;
【合議組】:審議庭調查開始,請請求人簡述無效的理由和事實。
【請求人】:
(1)權利要求1-2對應的說明書公開不充分,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
(2)權利要求1-2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依據的證據:證據1-6。
(3)權利要求1-2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
(4)權利要求1-2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
(5)權利要求1-2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規定。
【合議組】:由于該案無效理由涉及多個法律條款,合議組在前期已經進行了第一次口頭審理,今天的口審是第二次口審。在第一次口審過程中,合議組對雙方當事人的收轉文情況進行了核實、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了質證,對質證意見均無異議,對涉及專利法第33條、第26條第3、4款的部分理由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無效理由進行了調查,今天的口審將在前次口審的基礎上,主要對部分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4款的理由,前期還未進行審理的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無效理由進行實體調查。
【請求人】:無意見。
【專利權人】:無意見。
【合議組】:請專利權人陳述本專利的技術方案。
【專利權人】:本專利首次揭示了向親本里氏木霉葡糖淀粉酶(TrGA)中引入I43F/R/D/Y取代,首次獲得改善其比活和/或熱穩定性,具體序列為序列1-3。
【合議組】:調查關于實驗數據能否證明相應技術效果,歸納請求人認為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4款規定的理由如下:
(1)關于熱穩定性,本專利采用性能指數PI,即(變體殘留活性)/(親本酶殘留活性)表征,然而在所采用的測定條件下親本酶殘留活性的離散度很大(相差約3倍),由于說明書沒有提供原始數據和統計分析方法,故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認二者之間是否存在顯著差異,因此PI值的獲得具有較大偶然性,即說明書并未充分公開足以確認變體確實帶來熱穩定性改善。
(2)同理,比活性測定也存在如上問題。
基于以上,說明書公開不充分,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
請求人是否認可,有無補充。
【請求人】:認可。補充:PI值的數據來源和計算方法有問題,計算PI值所依據的基礎是未經純化的上清液,是存在大量的雜蛋白的混合液,參考文獻6-7證明雜蛋白的表達量和目標蛋白含量差距不大,會影響總體的酶量,因此測定數值是不準確的。親本殘留活性置信區間波動過大,無法確定突變體的變化是否是由實驗誤差帶來。反證4沒有提供日常變動的幅度,反證5的實施例6-10的實驗條件不同,并非日常變動的條件,且其差別也僅有1.6倍,也遠小于本專利中的相差3倍。懷疑是否能證明變體的熱穩定性和比活性是否得到改善,需給出原始數據,統計學方法和結果等。
【合議組】:請專利權人針對上述理由陳述意見。
【專利權人】:PI是二者的商值,大于1表示具有改善的比活和熱穩定性,本專利說明書已公開了各種變體的PI值,以及具體的測定方法,本專利說明書公開是充分的。
請求人補充的涉及上清液作為基礎影響PI值的準確性的理由是新增的,不接受;參考文獻1-7的提出超出了舉證期限,不接受。即使考慮上述新增理由,請求人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觀點。粗蛋白或粗制液作為基礎驗證酶的性能也是本領域常見的方法。且對于重組表達目的蛋白而言,目的蛋白的含量也占絕大多數。親本酶所出現的活性的變動屬于日常波動,如證據3、5,以及反證5的實施例6可以證明,酶學領域是將待測酶樣與對照酶樣在同一批次同時檢測,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本專利也是將親本酶和變體酶在同一批次測量,使得無關變量的影響被平衡和抵消,因此本專利PI值能夠反映性能的改善。
關于實驗的重復性驗證、具體設計、統計學方法,這是本領域的常規技術,無需對每個實驗細節都進行描述。
【合議組】:參考資料1-7是作為參考還是證據使用?
【請求人】:僅作為參考。
【合議組】:調查關于專利法第26條4款的理由。歸納無效理由:對于涉及序列3的技術方案:序列3對應于TrGA酶的催化結構域,而說明書中僅提供了成熟蛋白的實驗數據,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得知僅催化結構域的變體是否能改善比活和/或熱穩定性。請請求人補充。
【請求人】:認可。淀粉結合結構域對酶的活性很重要(參考資料2-3可證明),丟失該區域后僅有催化結構域后是否具有效果無法預期。
【專利權人】:反證1能證明催化結構域能夠降解可溶性淀粉,其可單獨行使葡糖淀粉酶功能。參考資料2-3為優先權日之后的文件,不能用于證明相關內容。淀粉結合結構域對酶活是否有影響,與催化結構域是否具有酶活,是兩個獨立的問題。
【合議組】:根據前期雙方當事人的確認,請求人提出的涉及創造性的證據為證據1-6。 ;
【請求人】:認可。
【合議組】:請求人,確認無效請求共有11組證據組合方式,其中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證據為證據2、證據1和證據3。證據3和證據1為同族,其使用方式是否完全相同?
【請求人】:認可,相同。
【合議組】:請求人,請選擇最主要的具體結合方式進行比較分析。
【請求人】:證據2結合證據1,4或3。
【合議組】:確認無效請求理由中區別特征和解決的技術問題。
【請求人】:本專利的技術方案與證據2公開內容的區別技術特征在于葡糖淀粉酶的結構特征和功能特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改善親本或野生型葡糖淀粉酶的比活和/或熱穩定性。
【專利權人】:認可。
【合議組】:調查證據1和4分別公開了什么,得出什么啟示?
【請求人】:證據4公開了基于結構的序列比對,里氏木霉和泡盛曲霉的葡糖淀粉酶(即TrGA和AaGA)在結構上是同源的。此外,還公開了AaGA的催化結構域中由5個保守的區段限定了活性部位,并直觀地圖示了所述活性部位以及周圍的殘基,其中包括殘基Y48、W52、R54、D55。
證據1也教導了活性位點鄰近的區域是可用于增強比活和/或熱穩定性的區域,I43便位于活性位點鄰近的區域,還教導對黑曲霉葡糖淀粉酶(AnGA)的特別優選的位點D44突變可用于改善比活和/或熱穩定性。
【專利權人】:證據4的圖2涉及各個淀粉酶的比對,其比對的序列僅為全長序列的一小部分,其不能反映里氏木霉葡糖淀粉酶TrGA與黑曲霉葡糖淀粉酶AnGA或泡盛曲霉葡糖淀粉酶AaGA之間的結構關系,且上述序列并不涉及I43殘基。反證6表明AnGA所來源的黑曲霉與TrGA來源的里氏木霉在分類學上屬不同的綱,親緣關系遠。它們的全長序列以及催化結構域序列同一性很低(可見附件2的比對結果),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會有動機將其結合。即使知道三維結構,也不清楚殘基取代對結構和活性的影響。
【專利權人】:當庭提交一份公知常識性證據。
【合議組】:請求人對公知常識性證據發表意見。
【請求人】:真實性無異議。
【專利權人】:公知常識性證據指出,即使知道三維結構,也不清楚殘基取代對結構和活性的影響,更何況恰恰是專利權人首次表征了TrGA的三維結構。
【合議組】:請求人曾做過各個酶的序列比對,全長還是片段?如果是片段,是哪個片段?
【請求人】:催化區域的比對。
【合議組】:歸納焦點問題之一:為了得到性能改善的酶變體,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有動機將催化區片段進行比對來進行改善?
【請求人】:黑曲霉和里氏木霉葡糖淀粉酶都屬于葡糖淀粉酶,具有相同的功能,然后再分析同源性和同一性,所以才進行相應的推理。相應的啟示在于:二者功能相同,且由證據4可知二者具有結構同源性。即便證據4僅顯示部分序列,但不影響本領域多種葡糖淀粉酶共享共有的構架。
【專利權人】:證據4的總體分析僅依據了葡糖淀粉酶的部分片段,因此請求人的推理均是后見之明。
【合議組】:反證6證明了黑曲霉和里氏木霉的親緣關系較遠,序列比對的圖中,證據4中并沒有I43位點。請發表意見。
【請求人】:反證6是網頁證據,其內容不采信。親緣關系遠不代表酶的結構同源性,參考文獻1可證明。說明書中在涉及同源性的定義中記載可具有45%的同源性,而經比對二者的同源性有44%,與說明書記載的接近。通過催化結構域的比對,可發現I43位的對應位點。
【專利權人】:證據1本身也證明其最多認可的同源性是60%,而黑曲霉和里氏木霉葡糖淀粉酶即便是催化結構域的同源性也只是56%,本領域認為該同源性是很低的。反證6證明的事實是公知常識,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所能認同的。葡糖淀粉酶家族中的酶雖然三維結構類似,但其活性可能完全不同。
【合議組】:證據4中有沒有表明三維結構中的具體哪個螺旋對催化活性的關聯性?
【請求人】:沒有記載。但證據4圖中顯示,Y48、W52、R54、D55是活性部位的關鍵殘基,但沒有包含43位位點,只是鄰近。
【合議組】:證據4中羅列的位點是否有規律?或對應于哪個區域?
【請求人】:位于保守區內。
【合議組】:證據1中關于黑曲霉的D44位對應于里氏木霉的I43位,如何有啟示?證據1中有多種預測方法,有何意見?
【專利權人】:證據1通過計算機預測羅列了多達271多個位點,而對于D44位取代沒有任何說明。如果沒有本專利公開的I43,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注意到D44位,請求人是后見之明。證據1有三種預測方法,每種方法預測得到的結果都不一樣,無法準確判斷哪個位點的取代有性能改善。
【請求人】:證據1明確教導在鄰近區域進行突變,雖預測結果不同,但不影響對于D44位位點的啟示。盡管證據1給出多個位點,但不一定對每個位點進行篩選,而其已經明確啟示特別優選的位點是D44位位點。
【合議組】:證據2+4+3組合方式的理由和證據2+4+1是否相同?
【請求人】:相同。
【合議組】:歸納三組證據組合方式:
第一類:以證據2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依據其它證據給出的技術啟示評價創造性:證據2+1/3+4;證據2+4+5;證據2+1+4+5;證據2+4+5+6;證據2+1/3+4+5+6;證據2+3+4+5。
第二類:以證據1/3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依據其它證據給出的技術啟示評價創造性:證據1/3+2+4。
第三類:以證據2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基于本專利說明書的實驗數據缺陷,并未實際解決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由此評判創造性:證據2+公知常識。
對第一類發表意見,證據2公開的事實,區別特征和解決的技術問題與前面相同。重點評述未調查過的問題。
【請求人】:證據4結合啟示如前所述。證據5教導了泡盛曲霉AaGA催化腔內的Tyr48(Y48)、Trp52(W52)活性位點,與I43位位點鄰近。
證據2還公開了來自多種不同菌株的葡糖淀粉酶及其序列,來自H.gelatinosa的葡糖淀粉酶(GA107)具有比里氏木霉葡糖淀粉酶更高的比活,而二者同一性達90%,且在43位殘基存在差異,據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第43位氨基酸殘基的差異會對酶的比活產生影響。
【專利權人】:證據5公開的疏水結合位點不是催化位點,反應底物結合的殘基。對于泡盛曲霉葡糖淀粉酶,催化殘基是179位和400位,并非48和52位,與對應于本專利I43位的D44位相距很遠。
關于證據2中公開的GA107,其與本專利成熟葡糖淀粉酶相比有61個氨基酸不同,無從判斷其比活的提高是由于哪一個(或哪些)位點差異導致的,本領域技術人員選擇I43位進行突變的可能性非常小,是后見之明。況且,GA107的43位是T,而本專利則不涉及將I43位突變為T。
【合議組】:證據5進行比對的序列對應酶的哪個位置?用什么方法比對?目的是什么?
【請求人】:非全長序列。用本領域常用的方法比對,用于分析葡糖淀粉酶結構。證據5說明泡盛曲霉和里氏木霉葡糖淀粉酶的同源性高,圖1標識出了保守區。
【合議組】:對證據1、3、6公開的事實發表意見。
【請求人】:三份證據作用一樣,均用于說明在I43所屬區域內進行突變會對活性帶來影響。證據6示出了不同葡糖淀粉酶的5個保守區段。如上所述證據4示出的Y48、W52、R54、D55(相應于TrGA的Y47、W51、R53、D54)以及TrGA中的I43均位于證據6所闡釋的保守區段內。
【專利權人】:證據6未涉及里氏木霉葡糖淀粉酶,無法獲得啟示。高度保守區并不一定就是催化區域,證據4-6均未公開保守區對催化活性的影響。
【合議組】:證據6確定保守區段的目的是什么?
【請求人】:分析不同葡糖淀粉酶的結構相似性,但未涉及酶的性能的改善。
【合議組】:調查第二類組合方式。相對于證據1的區別特征和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技術啟示。
【請求人】:本專利為里氏木霉,證據1為黑曲霉,二者葡糖淀粉酶序列不同。解決的技術問題為改善熱穩定性和比活性。證據1也教導了活性位點鄰近的區域是可用于增強比活和/或熱穩定性的區域,證據4給出了技術啟示。
【專利權人】:證據4不能提出技術啟示。
【合議組】:調查第三類證據組合方式,請求人簡要陳述。
【請求人】:基于本專利說明書的描述,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知曉是否解決了以上技術問題,是否能夠實現改善親本葡糖淀粉酶的比活和/或熱穩定性的技術效果,沒有體現技術進步,因此不具備創造性。
【專利權人】:關于實驗數據問題,之前已詳細陳述。
【合議組】:雙方當事人進行審議庭辯論。
【請求人】:對于技術啟示的判斷思路,是基于序列的同源性和功能的一致性,再做進一步的結構和功能的分析來實現的。同前述意見。
【專利權人】:如果不考慮本專利,選擇出本專利中的43位位點沒有相應的技術啟示。同前述意見。
【合議組】:基于上述調查,雙方是否堅持上述答辯意見和書面意見?
【請求人】:堅持書面意見和當庭答辯的意見。
【專利權人】:堅持書面意見和當庭答辯的意見。
【合議組】:本次口頭審理結束,決定將以書面的形式寄達給雙方當事人。本次口頭審理圖文直播結束,感謝廣大網友的關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