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天津垠坤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0MA071UP50Y
法定代表人:江潔
股東:江潔、王忠瑋、黃光平、秦偉華、汪鳳庭
地址:天津市東麗區華明大道22號企業公元產業園5號樓1棟201室
經查,2020年6月當事人申請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時,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股東為趙某、江某、王某、于某,2022年8月變更為江某、王某、黃某、秦某。趙某、江某、王某、黃某、秦某等5人均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工作,僅是將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當事人處,也未對以其名義辦理的相關專利申請進行撰寫或審核,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以上述人員名義辦理的專利申請中,有550件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而導致被撤回。
另查明,當事人股東于某于2020年11月離職,但當事人直至2022年8月才辦理其股東變更手續,在此期間仍以其名義署名辦理了1530件專利申請,其中有324件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導致被撤回,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
2026年1月14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6〕6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以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2. 當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
3.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
4. 當事人執業備案的專利代理師簽名辦理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并撤回的專利申請清單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利用他人專利代理師資質及執業經歷,弄虛作假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當事人在股東離職后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仍以其名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代理提交大量專利申請,相關申請未經其本人撰寫或者審核,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當事人違反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的規定,通過“掛證”方式虛構多名專利代理師在本機構執業,在相關《專利代理委托書》上指派專利代理師辦理委托事項,但署名的專利代理師系掛靠資格證的人員,未實際參與相關專利申請撰寫或者審核,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當事人以上行為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八)項所列的違法情形,構成《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吊銷天津垠坤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1月29日起至2029年1月28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業務,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手續。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