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杭州研基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83MA2HXMPA7N
執行事務合伙人:謝東
合伙人:謝東、王雪嬌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北干街道金城路458號杭州蕭山
國際商務中心2幢2701室
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當事人代理屬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7號)第三條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共999件。2024年3月,當事人被通報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多達454件,2024年12月被通報的仍有382件,收到通報后,當事人并未按通報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動撤回通報之外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專利申請。
經查,當事人現任合伙人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工作,僅是將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當事人處。同時,專利代理師封某等8人也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執業,未對以其名義辦理的相關專利申請進行撰寫或審核,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以上述人員名義辦理的專利申請中,有 376 件被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
另查明,當事人未履行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責任,其10家分支機構均系通過加盟方式設立,完全自主經營。上述分支機構的行為實際系租用當事人資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 關于杭州研基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認定意見
3.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
4. 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材料
5. 在當事人處備案的相關執業專利代理師簽名辦理被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清單
2026年1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6〕5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數量較大,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當事人出租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加盟方式虛假設立多家分支機構,未履行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責任,嚴重擾亂行業秩序;當事人違反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的規定,通過“掛證”方式虛構大量專利代理師在本機構執業,在相關《專利代理委托書》上指派專利代理師辦理委托事項,但署名的專利代理師系掛靠資格證的人員,未實際參與相關專利申請撰寫或者審核,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當事人以上行為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所列的違法情形,構成《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且多種違法情形并存,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吊銷杭州研基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鑒于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1月29日起至2029年1月28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業務,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及分支機構備案的手續。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