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杭州九久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8MABWYN7J4A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如意
合伙人:王金春、李如意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四季青街道杭海路601號三堡產業大廈A座2034號
2022年8月21日,當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辦理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申請,提交了合伙協議、合伙人身份證掃描件、《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等申請材料,并于2022年8月24日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經查,當事人為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與專利代理師王某、李某約定,由二人擔任名義上的合伙人,并向其支付“掛證費”。二人僅是將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當事人處,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執業,也未參與當事人日常經營,其署名辦理的專利申請系當事人擅自簽署其姓名。同時,專利代理師楊某也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執業,未按規定履行執業專利代理師簽名責任,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間,以上述人員名義辦理的專利申請中,有241件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導致被撤回。
2026年1月14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國知撤函運字〔2026〕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 當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
3. 當事人執業備案的相關專利代理師簽名辦理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并撤回的專利申請清單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利用他人專利代理師資質及執業經歷,虛構全部合伙人,弄虛作假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作出決定如下:
撤銷杭州九久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業務,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手續。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