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安徽華楚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203MA8PFR536Q
執行事務合伙人:周麗靜
合伙人:周麗靜、張雪麗
地址: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蕪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產業園3號樓20層
2022年9月19日,當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辦理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申請,提交了合伙協議、合伙人身份證掃描件、《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等申請材料,并于2022年9月27日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經查,當事人的實際控制人章某不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為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與專利代理師周某、花某約定,由二人擔任名義上的合伙人,并向其支付“掛證費”。2023年10月10日,當事人將合伙人花某變更為張某。2022年9月至今,周某、花某、張某僅是先后將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當事人處,均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執業,也未參與當事人日常經營,其署名辦理的專利申請系當事人擅自簽署其姓名。同時,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當事人有167件專利申請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導致被撤回。
2026年1月14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國知撤函運字〔2026〕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2. 當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
3.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
4. 當事人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并撤回的專利申請清單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利用他人專利代理師資質及執業經歷,虛構全部合伙人,弄虛作假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作出決定如下:
撤銷安徽華楚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業務,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手續。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