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鐘家俊
資格證號:6241978
曾執業機構:北京深川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寧波源帆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北京曼京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經查,當事人自2018年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后,先后在北京深川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北京深川,已被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寧波源帆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寧波源帆)和北京曼京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北京曼京)等3家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并在寧波源帆擔任設立時的合伙人。當事人在以上3家專利代理機構均未專職執業,也未按規定履行專利代理師簽名責任,對以其名義提交的相關專利申請進行撰寫或審核,致使以當事人名義辦理的專利申請中,有572件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而被撤回。
2026年2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6〕29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2026年2月6日,當事人提出了申辯意見,主要意見如下:1.當事人原計劃在北京曼京專職執業,但因無法辦理唯一社保,備案1月左右即及時注銷,并未實際掛靠,而另兩次“掛靠”均進行了備案,并非如告知書中所述的“未按規定進行備案”。2.當事人未實際參與對以其名義提交的相關專利申請的撰寫或審核,對非正常專利申請不具有主觀故意,且屬于初次違法并及時改正,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處罰過重。
經研究,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1.專利代理師執業,不僅要進行執業備案,還要滿足《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規定的在一家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業的執業條件。當事人未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不符合執業備案的要求。同時,當事人在北京曼京辦理執業備案的實際時長為3個月,在此期間以其名義辦理了100余件專利申請,均未經其本人撰寫或者審核,實質上已構成“掛證”行為。2.當事人通過“掛證”方式默許專利代理機構使用其簽名,造成的法律后果應由本人承擔。當事人自2018年起先后3次“掛證”,并非初次違法,同時擔任其中一家機構設立時的合伙人,客觀上已嚴重擾亂行業秩序。因此,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身份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復印件
2. 當事人執業備案及擔任合伙人的證明材料
3. 以當事人名義辦理的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并撤回的專利申請清單
4. 當事人個人所得稅證明材料
5. 北京市房山區知識產權局詢問筆錄
6. 當事人申辯意見材料
7. 當事人在北京曼京執業備案期間辦理的專利申請清單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按照《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規定,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在一家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業,并對其簽名辦理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當事人未在專利代理機構工作,卻辦理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將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多次、長期掛靠在專利代理機構,虛構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業的事實,且擔任其中一家機構設立時的合伙人,為相關機構弄虛作假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提供便利,嚴重擾亂行業秩序。當事人未按規定履行專利代理師簽名責任,致使其署名辦理的專利申請中,有大量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申請而撤回,不僅嚴重損害了委托人利益,還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擾亂專利工作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及《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的行為,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吊銷鐘家俊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