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紹興華霖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621MADH5TN92Y
機構代碼:33622
執行事務合伙人:邵佳韻
合伙人:李芳芳、邵佳韻
地址: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柯橋街道瓜渚路151號柯橋區知識產權保護中心4樓401室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嵐縣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該案件辦理過程中查實,徐某非法購買企業和公民個人信息,并利用所購買信息注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辦理系統賬戶,進行出售牟利。根據該線索,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進一步核查涉案企業相關專利申請時查實,當事人替從徐某處購買非法信息的相關人員,代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虛構專利申請人的相關專利申請216件。
經查,當事人在代理提交上述216件專利申請時,署名的專利代理師未實際參與相關專利申請撰寫或者審核,未落實專利代理師的簽名責任。
2026年2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6〕3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以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合伙人身份證復印件
2. 當事人涉徐某案相關專利申請清單
3.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出租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代為提交大量利用犯罪人員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虛構申請人的專利申請,嚴重擾亂行業秩序;當事人隨意指派專利代理師在未經其本人撰寫或者審核的專利申請等法律文件上簽名,未落實專利代理師的簽名責任,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當事人以上行為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八)項、第(九)項所列的違法情形,構成《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作出如下決定:
責令紹興華霖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
鑒于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