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李素紅
資格證號:3714049
執業備案號:3342514049.5
執業機構:寧波協眾智庫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2025年6月,國家知識產權局調查長沙準星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以下簡稱長沙準星,已被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違法專利代理行為時發現,當事人系長沙準星青島分所實際控制人,同時在寧波協眾智庫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寧波協眾智庫)執業備案,涉嫌同時在兩家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經查,2020年12月4日,寧波協眾智庫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當事人是其設立時的合伙人,并在寧波協眾智庫以執業專利代理師的名義從事專利代理業務。2023年2月10日,長沙準星青島分所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成立,當事人擔任負責人。2023年2月15日,長沙準星青島分所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理專利代理機構分支機構備案,登記的負責人周某并未專職執業,系將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長沙準星青島分所,實際控制人為當事人。截至2025年6月,當事人通過長沙準星代理專利申請441件,上述專利申請由長沙準星備案專利代理師袁某、白某、杜某署名,實際由當事人撰寫和審核。同時,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5年7月16日,寧波協眾智庫以當事人名義代理提交了488件專利申請。
2025年7月3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28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于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
2025年9月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舉行聽證會。聽證中,當事人對前期調查時已承認的在寧波協眾智庫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事實予以否認,表示實際情況是出租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并未實際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并提出減輕處罰請求。
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雖在與寧波協眾智庫簽署的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得以其名義辦理專利代理業務,有主動避免同時在兩家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意思表示,然而寧波協眾智庫以當事人名義署名辦理了專利代理業務,并且當事人實際同時在長沙準星青島分所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因此,當事人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事實并未改變。但是,在長沙準星出現代理案件管理混亂時,當事人得知部分代理案件負責人員存在無法取得聯系的情況,積極維護申請人利益,主動配合行政機關妥善處理相關專利事務,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
2026年1月28日,根據新的違法事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又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6〕16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身份證、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證明復印件
2. 寧波協眾智庫營業執照復印件、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長沙準星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長沙準星青島分所營業執照復印件
3.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
4. 當事人通過長沙準星實際代理提交專利申請清單,當事人以寧波協眾智庫執業代理師名義代理提交專利申請清單
5. 當事人聽證申請材料
6. 聽證報告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按照《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業的專利代理師應當在一家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業,并對其簽名辦理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當事人通過租用長沙準星專利代理資質的方式,實際負責長沙準星青島分所并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卻將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另一家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執業備案并任股東,為相關機構弄虛作假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提供便利,嚴重擾亂行業秩序。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及《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且情節嚴重,但同時存在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形。
綜合考慮兩次行政處罰告知書列明的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責令李素紅停止承辦新的專利代理業務12個月。
鑒于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