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杭州寒武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6MA27YR620J
法定代表人:殷篩網
股東:陳宜芳、彭衛娟、高慧娟、殷篩網、宋康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西興街道江陵南路312號1幢4樓190室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當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經認定,當事人代理屬于《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四一一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共4495件,其中,2022年9月通報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多達1586件,2023年6月通報的仍有1461件,每次通報后,當事人并未按通報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動撤回通報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專利申請。
經查,當事人未履行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責任,其南昌分公司系通過加盟方式設立,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理提交專利申請,每年向當事人支付加盟費,其南昌分公司的行為實際系租用當事人資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此外,當事人南昌分公司負責人劉某在未取得申請人授權的情況下,偽造其電子公章,并利用偽造的電子公章冒用申請人名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4件,又使用偽造的電子公章,擅自將其中3件專利進行轉讓,給申請人利益造成損失。
另查明,當事人現任股東陳某等3人均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工作,僅是將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當事人處。同時,在當事人處備案的執業專利代理師許某等2人均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執業,也未對以其名義辦理的相關專利申請進行撰寫或審核,以上述人員名義辦理的專利申請中,有377件被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
2025年12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47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
2026年1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舉行聽證會。當事人希望減輕處罰,主要聽證意見為:1. 浙江省知識產權局于2025年8月4日已對當事人同一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事實作出“警告并罰款”的處罰,不應當再基于同一事實受到“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處罰。2. 當事人南昌分公司系通過加盟方式設立,當事人已對南昌分公司及其負責人的相關違法行為,履行補充管理責任,當事人已經啟動自查整改工作,正在解除掛證專利代理師的掛靠關系,請求減輕處罰。
針對當事人的聽證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國家知識產權局擬作出的是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處罰,并非罰款,且處罰針對的違法事實也不完全相同。2.《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的執業活動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以加盟方式虛假設立分支機構,未履行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責任,應當對分支機構的專利代理違法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當事人自查整改行為不屬于《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綜上,對當事人的聽證意見不予采納。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2. 關于杭州寒武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認定意見
3.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詢問調查筆錄
4. 江西省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詢問筆錄
5.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6. 贛州某公司提供的投訴材料
7. 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材料
8. 當事人聽證申請材料
9. 聽證筆錄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數量較大,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當事人出租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加盟方式虛假設立分支機構,未履行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責任,嚴重擾亂行業秩序;當事人南昌分公司負責人偽造申請人電子公章,并使用偽造的電子公章,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理提交專利申請材料,后又擅自轉讓專利,給申請人利益造成損失;當事人違反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的規定,在相關《專利代理委托書》上指派專利代理師辦理委托事項,但署名的專利代理師系掛靠資格證的人員,未實際參與相關專利申請撰寫或者審核,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所列的違法情形,構成《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據”的違法行為,且多種違法情形并存,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吊銷杭州寒武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鑒于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 日內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業務,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分支機構備案的手續。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