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合肥啟夢聿智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MADFC5KF3D
執行事務合伙人:鐘志蕓
合伙人:丁孝濤、鐘志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置地創新中心1903 室
2024年4月23日,當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辦理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申請,提交了合伙協議、合伙人身份證掃描件、《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等申請材料,并于2024 年4 月26 日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經查,當事人的實際控制人為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與專利代理師鐘某、丁某約定,由二人擔任名義上的合伙人,并每年分別向其支付“掛證費”。二人僅是將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當事人處,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執業,也未參與當事人日常經營,其署名辦理的專利申請系當事人擅自簽署其姓名。同時,截至 2025年9月,當事人有495件專利申請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
2026年2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國知撤函運字〔2026〕7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營業執照、合伙協議、《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
2.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
3. 在當事人處執業備案的專利代理師簽名辦理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清單
4. 當事人提供的情況材料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利用他人專利代理師資質及執業經歷,虛構全部合伙人,弄虛作假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現作出決定如下:
撤銷合肥啟夢聿智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當事人應當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業務,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手續。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