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安徽金蟈蟈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11MADY73F03N
機構代碼:34416
執行事務合伙人:張祥
合伙人:張祥、景梅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蓮花社區蓮花路55號合肥百樂門名品廣場11幢辦611室
當事人于2024年9月13日向我局提出辦理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申請,提交了合伙協議、合伙人身份證掃描件、《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等申請材料,并于2024年9月19日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機構代碼:34416),合伙人為張某、景某。
經查,當事人設立時的實際控制人秦某不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為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與專利代理師張某、景某約定,由二人擔任名義上的合伙人,并每年分別向其支付“掛證費”。2024年9月至今,張某、景某僅是將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當事人處,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執業,也未參與機構日常經營。2025年11月,當事人現實際控制人丁某向原實際控制人秦某購得該機構所有權。同時,2025年1—6月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當事人有129件專利申請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
2026年1月14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國知撤函運字〔2026〕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
1. 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景梅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張祥和景梅身份證復印件
2. 當事人掛證情況說明、轉賬記錄、專利代理聘用協議
3.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
4. 當事人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專利申請清單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利用他人專利代理師資質及執業經歷,虛構全部合伙人,弄虛作假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當事人以上行為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作出決定如下:
撤銷安徽金蟈蟈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業務,并向我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手續。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