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北京奧肯律師事務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31110000358995807N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東大街2號1幢4層
負責人:朱世民
合伙人:朱世民、趙祥、郭建萍、姜艷麗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當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經認定,當事人代理屬于《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四一一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共5719件。
2025年6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13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
2025年8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舉行聽證會。當事人主要聽證意見為:1. 當事人請求公開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處罰標準和案例。2. 當事人不應作為承擔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違法后果的責任主體。3. 當事人涉案行為已經超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追責時效。4. 當事人涉案5719件非正常專利申請認定錯誤。5. 當事人涉案行為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列入情形。
針對當事人的聽證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1.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行政處罰標準是統一、合理的,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已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進行公開。2. 根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以及《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事相關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3.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當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上述發現時間并未超過《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追責時效。4.《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對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具體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并明確申請人享有陳述意見的權利。根據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認定當事人代理5719件非正常專利申請,標準明確、程序合法。5.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了從事嚴重違法專利代理行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等較重行政處罰的,屬于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情形。綜上,對當事人的聽證意見不予采納。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負責人身份證、受托人身份證的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2. 關于北京奧肯律師事務所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認定意見
3. 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
4. 當事人聽證申請材料
5. 聽證筆錄
6. 當事人聽證后答辯意見書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疏于管理,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間,多次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數量巨大,其中,2023年6月通報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多達1944件,2023年12月通報的仍有901件,每次通報后,當事人并未按通報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動撤回通報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所列的違法情形,構成《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責令北京奧肯律師事務所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12個月。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1月16日起至2029年1月15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