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北京中宇恒泰防偽科技中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14696390165H
法定代表人:胥洪芳
地址: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中灘村大街394號B地塊綜合性商業樓8層2號樓826
2024年7月,北京市政府門戶網站接到舉報,稱當事人及關聯公司存在偽造檢測協議的問題。經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發現了相關違法違規事實,并將案件移送至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偵辦。2025年10月23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以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對中宇恒泰(北京)地理標志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某、員工馬某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系中宇恒泰(北京)地理標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宇恒泰)的關聯公司。
經查,犯罪人員張某、馬某通過圖片編輯軟件偽造4家檢測機構的電子印章。當事人作為商標代理機構,為牟取非法利益,套用上述電子印章偽造多份委托檢測協議,作為申請地理標志商標的材料,提交至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12月19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8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于法定期限內提交了申辯意見書,但未要求聽證。
2025年12月31日,當事人提交了申辯意見書,主要認為:1.涉案違法行為已超過法定二年的追責期限;2.當事人并非偽造行為的實施主體或共謀者,對違法事實不知情,擬作出的處罰決定過重。
經研究,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在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代理相關商標事宜期間,多次提交加蓋套用檢測機構電子印章的委托檢測協議,系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并觸犯同一個行政處罰規定情形,涉案違法行為終了之日應為2023年2月1日,行政機關于2024年7月12日接到舉報,距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未滿二年;2.根據有關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對其蓋章和簽字辦理的商標代理業務負責,作為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應遵守法律、誠信經營,當事人連續多次提交大量加蓋偽造印章的材料,嚴重擾亂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和商標代理行業秩序,且情節嚴重。因此,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主體資格資料
2.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25)京0114刑初767號
刑事判決書
3. 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案件終結調查報告
4-7. 略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作為商標代理機構,當事人理應遵守法律,誠信經營。當事人提交了套用偽造電子印章的多份委托檢測協議,并用于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材料,牟取不正當利益。當事人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情形,且情節嚴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永久停止受理北京中宇恒泰防偽科技中心辦理商標代理業務。
鑒于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1月16日起至2029年1月15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