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吳倩
資格證號:5141761
執業備案號:1618841761.8
執業機構:北京鼎和日升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嵐縣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該案件辦理過程中查實,徐某非法購買企業和公民個人信息,并利用所購買信息注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辦理系統賬戶,進行出售牟利。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進一步核查涉案企業相關專利申請時查明,北京鼎和日升專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鼎和日升,已被吊銷執業許可證)存在代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虛構申請人的專利申請的行為。當事人作為在北京鼎和日升執業備案的專利代理師,署名辦理了36件相關專利申請。
經查,當事人自2024年4月至今,在企業工作。2024年,當事人提交偽造的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四川中心的工作經歷材料,進行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將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北京鼎和日升,收取“掛證”費,但當事人未在北京鼎和日升專職從業,也未按規定履行專利代理師簽名責任,對以其名義辦理的相關專利申請進行撰寫或審核。北京鼎和日升以其名義辦理的專利申請中,有133件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導致被撤回。
2025年12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61號),2025年12月31日,又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9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兩次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身份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復印件
2. 當事人在北京鼎和日升執業備案的證明材料
3. 當事人實習材料
4. 以當事人名義辦理的涉徐某案相關專利申請清單
5. 以當事人名義辦理的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并撤回的專利申請清單
6.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詢問筆錄
7. 當事人勞動合同、社保證明材料
8. 當事人掛證所得收益的證明材料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按照《專利代理條例》及《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規定,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在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滿一年,并在一家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業;專利代理師對其簽名辦理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當事人未在專利代理機構從業,卻通過偽造的工作經歷材料,辦理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將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專利代理機構,虛構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業的事實。當事人未按規定履行專利代理師簽名責任,致使其署名辦理的專利申請中,有較大數量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申請而撤回,還有36件是利用犯罪人員徐某非法出售的信息虛構申請人的專利申請,不僅嚴重損害了委托人利益,還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擾亂專利工作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及《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的行為,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吊銷吳倩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1月14日起至2029年1月13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