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王秀麗
資格證號:3707459
執業備案號:6310307459.4
執業機構:北京智信慧達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嵐縣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該案件辦理過程中查實,徐某非法購買企業和公民個人信息,并利用所購買信息注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辦理系統賬戶,進行出售牟利。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進一步核查涉案企業相關專利申請時查明,北京智信慧達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北京智信慧達)存在代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虛構申請人的專利申請的行為。當事人作為在北京智信慧達執業備案的專利代理師,署名辦理了52件相關專利申請。
經查,當事人自2008年起至今,在企業工作。2008年9月至2019年11月,當事人將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北京匯信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匯信合),并擔任股東、法定代表人。2020年12月至今,當事人又將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西寧嶸騰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后變更為北京智信慧達),并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北京智信慧達每年支付當事人“掛證費”。當事人未在北京匯信合、北京智信慧達專職執業,也未按規定履行專利代理師簽名責任,對以其名義提交的相關專利申請進行撰寫或審核。北京智信慧達以其名義辦理的專利申請中,有240件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導致被撤回。
2025年12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57號),2025年12月31日,又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9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但未要求舉行聽證。
2025年12月21日,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主要澄清以下事實:1.當事人2023年已向北京智信慧達實際負責人主動提出不再擔任股東的請求,但機構一直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2.“掛證”行為實際收益與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陳述的收益數額不符。
經研究,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雖于2023年提出不再擔任北京智信慧達股東,但未實際退出,仍在該機構“掛證”。而且,當事人長期、多次“掛證”,客觀上已造成擾亂專利代理行業管理秩序的后果,所稱收益數額不符不影響對其違法行為的認定。因此,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身份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復印件
2. 當事人在北京匯信合、北京智信慧達執業備案以及任股東的證明材料
3. 以當事人名義辦理的涉徐某案相關專利申請清單
4. 以當事人名義辦理的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并撤回的專利申請清單
5.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詢問筆錄
6. 當事人在其他公司的在職證明材料、個人所得稅證明材料
7. 當事人掛證所得收益的證明材料
8. 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
9. 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按照《專利代理條例》及《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規定,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在一家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業,并對其簽名辦理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當事人不在專利代理機構工作,卻多次辦理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將專利代理師資格證長期掛靠在專利代理機構,虛構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業的事實,且任股東、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為相關機構弄虛作假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提供便利,嚴重擾亂行業秩序。當事人未按規定履行專利代理師簽名責任,致使其署名辦理的專利申請中,有較大數量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申請而撤回,更有多達52件是利用犯罪人員徐某非法出售的信息虛構申請人的專利申請,不僅嚴重損害了委托人利益,還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擾亂專利工作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及《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的行為,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吊銷王秀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1月14日起至2029年1月13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6年1月14日